最近,中鋼董事長林文淵領取盈餘分配(員工分紅)之事,吵得沸沸揚揚。社會中不同的撻伐之聲不斷,直到林文淵決定將其所領得之員工分紅扣除稅額之後捐贈給慈善團體,並辭去中鋼董事長職務之後,聲囂稍歇,但一時間卻也還是止不了一些攻訐。我個人對此事件,倒是有些看法。

【法】
『中鋼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自民國84年即明訂『董事長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歷任董事長皆與一般員工無異,有其從業人員編號,故自民營化後歷任董事長(王鍾渝君、郭炎土君)皆參與分紅,此係中鋼民營化後即巳訂立之規定,無一例外。』(註一)

『按公司法第240條第4項有關員工分紅入股規定所稱之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註二)

從以上引述可知,董事長是否具備員工身分,依公司法規定,屬於公司自行認定事項;而中鋼公司章程則已明訂『董事長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所以林文淵領取員工分紅,自屬合法。

當然,有人認為林文淵是因政府委任關係以官股代表身分擔任董事,進而擔任董事長職務,所以因其委任職務而生之所得,理應繳交國庫。關於這點,財政部,也就是委任人,提出了以下說明。

『依照規定,代表公股董監事之報酬不得超過下表(如附件)規定標準支領,超過部分應全數繳回國庫或繳作原指派事業機構之收益。另公股董監事如於年終獲有盈餘分配之董監事酬勞,亦應全數繳回國庫。』(註三)

所以林文淵因其董事身分所取得之盈餘分配之董事酬勞部分,已有明文規定應全數繳回國庫。事實上,林文淵也未將董事酬勞中飽私囊,無違法事實。

『公營事業機構專職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給及奬金係依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與公務人員待遇規範相同,凡非法定薪酬及奬金,均不得支領。至已民營化事業機構專職公股代表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薪酬及奬金,因其係民營事業非公營事業,財政部已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事業整體員工薪資結構及其他相當規模事業負責人酬勞水平全權決定,故本於公司治理精神,由各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規定於章程載明或由股東會議定,並依證交法規定公開揭露。』(註三)

所以從以上可得知委任人的原則是,本於公司治理精神,由各事業機構依公司法規定於章程載明或由股東會議定,並依證交法規定公開揭露。由此再回顧前述中鋼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林文淵以董事長身分領取員工分紅,絲毫沒有違背與委任人之間的規定。

【理】
接下來,我們來看林文淵的員工分紅領得合不合理。有道是,公理自在人心。說得好聽是,人人心中有一把尺,講得難聽是,漫無標準。我還是先從有數據的資訊談起,這樣才能有所比較。

『中鋼實施員工分紅制度以來,歷任三位董事長領取分紅比率佔委任經理人總額分配比率,由88至91年度王前董事長、郭前董事長的20.83%,至本人參與分配時,將自己部分分紅提撥給其他助理副總經理,致分配比率降為92年的20.14%及93年的20.12%。』(註一)

所以從以上數據看來,林文淵領取分紅比率比前兩任董事長相當,是沒少多少,但也沒激增,就這點似乎很難說他領得不合理。當然就金額而言,是比前兩任要多,原因很簡單,餅做大了,分得的金額自然變多了。

至於餅為什麼會變大?兩個因素,其一,盈餘增多;其二,盈餘分配比率提高。

『中鋼集團93年營收與盈餘均創歷年新高,集團營收首次突破3千億元,較92年成長36%,在獲利方面,93年稅前盈餘787億元,較92年成長42%,亦創歷年最佳成績,93年中鋼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收益達79.44億元,大多數子公司獲利均創新高。在鋼鐵本業部分,中鋼公司93年全年計有27項產線及產品年產量刷新紀錄,93年營收1,682億元,稅前盈餘達650億元,每股稅前盈餘6.55元。』(註一)

『員工分紅係八十四年中鋼公司民營化之後,為激勵員工所設置之辦法,從中提撥一部份作為專業經理人之分紅,中鋼工會歷經多年的爭取,民國九十三年始由3%修訂為3%至5%,公司盈餘達320億以上,才有5%之提撥率,秉持著「多賺多分」、「少賺少分」及「不賺不分」的精神,這是中鋼公司行之有年的員工分紅制度。』(註四)

所以呢,集團盈餘確實是增多了,較前一年成長了42%;中鋼公司本業的稅前盈餘達650億元,每股稅前盈餘6.55元。若要論合不合理,就投資者(股東)的角度,倒是可以去了解台灣現有的公司之中,是否存在有某些公司的獲利能力與中鋼相當或更佳,而其董事長所領取的盈餘分配較林文淵少。

至於盈餘分配比率調高,顯見是中鋼工會為爭取員工報酬的結果,若要將此歸咎於林文淵,實在是毫無道理可言。

此外,中鋼是公開上市的民營公司,合不合理應該是優先考慮其股東的評價。員工分紅是從股東權益分餅,如果這樣的制度,這樣的分配不符股東的期待,我想股東們不會坐視不理吧。另外提供一個參考,官股固然是中鋼最大股東,但外資持股比率亦達23.27%(2005-10-19數據)。如果大家有印象,應該會記得外資曾經對於高科技業的高比率員工分紅制度提出質疑。我不能就此遽下結論,但是我相信多少有參考的價值。

還有人說中鋼公司這兩年的經營績效是拜市場景氣,國際鋼價上揚所賜,非林文淵之功。我想這是很沒常識的話,一家公司的營運績效固然受外部市場景氣影響,但是企業內部體質若是不佳,難道躺著幹都能獲利。企業規模不分大小,打的都是團體戰,雖然不是一人之功,但這不代表可以輕易抹煞組織成員中任何一人的貢獻。話再說回來,如果依照這種論調,不該領取員工分紅的豈止林文淵一人,所有中鋼員工大概都不得取任何分文。

【情】
談到這,林文淵領取員工分紅是絕對合法的,而從其領取比率,加以衡諸中鋼經營績效與相關規定,我個人亦認為是合理的。一件事明明是合法的,也有相當的合理性,為什麼還能有那麼多的紛爭?哦,原來有所謂的「高道德標準」,合法是應該,合理還不夠,還要合情。老實說,一件事談到道德標準,要合情,真的就很難談了。

什麼是「高道德標準」?我先舉一極端的例子,中國時報一位記者將林文淵的所得和當時也是話題的喜憨兒時薪當比較寫了份報導,他的標題是這麼下的:『林文淵1年收入 喜憨兒要作171年』。(註五)

我真的不懂這位記者的意圖如何,但我會覺得這樣的報導很不道德,雖然他在報導中沒有正面地批評林文淵。

就算是我辭窮好了,我還真想知道林文淵違反了什麼道德標準,不必是高道德標準,只要說得出是道德標準,都值得一聽。

(註一)
http://www.csc.com.tw/csc/nc2.asp?newsId=109
(註二)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pub_p08_94.htm
(註三)
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25742&baseDSD=5&CtUnit=11
(註四)
http://www.csc.com.tw/csc/nc1.html
(註五)
中國時報 A3/焦點新聞 2005/10/06
林文淵1年收入 喜憨兒要作171年【唐玉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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