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
衝突的兩種解釋:
不正常狀態→尋找發生衝突的根源和解決衝突的方法;
具有合理性→研究分析與衝突相關的各種行為,可再分為兩派:
1. 主張對衝突主體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包括衝突主體的”理性”與”非理性”,有意識與無意識的行為及其動機和對利弊的權衡;
2. 更關注衝突主體充滿理性、意識和智謀的行為。

衝突雙方之間除了衝突利益往往還存在某種共同利益,如國際關係中對立衝突與合作依賴並存。

衝突中的”勝利”只是相對於衝突一方的價值觀而言,而非衝突另一方。而且這種勝利只能通過衝突雙方的討價還價,互諒及避免採取互損行為才得以實現。

大多數的衝突都存在討價還價的可能性。

CH.2
巧用談判代表;保密與公開;交叉談判;持續談判;限制性議程;補償的可能性;談判技巧;原則和先例;詭辯。

威脅,為了保證威脅的可信性,威懾方必須竭盡全力隱藏自己已發動威懾的真實目的和意圖。

允諾,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機制意義,但難處在於人們很難做出一個具有說服力,自我約束的允諾。

談判雙方可以先就一些次要問題進行練習,以便建立互信的誠意和培養長期合作的精神。

CH.3
默式談判,談判雙方信息溝通不完全和無效情況下的談判模式。雙方需要不斷地對對方的意圖進行預測,並不斷協調雙方的行為,從而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

顯式談判,先例所產生的影響也許遠大於邏輯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CH.4
在一些博弈遊戲中,有時也需要雙方進行必要的交流和溝通,採取有效行為以避免兩敗俱傷。因此,擁有主動權,人才優勢和自由選擇權的一方並不總是處於有利的地位。

戰略論基本要素,雙方的對應選擇取決於二者之間的互動預期判斷。

CH.5
博弈論涉及的幾種重要行為模式和結構要素,
行為:威脅,允諾,溝通破壞,授權;
結構要素:溝通和實施條件。

承諾,誘使對方採取對自己有利的戰略行為,通過影響對方的預期判斷限制雙方的選擇。

威脅,如果被威脅方採取(或不授權)某個行為,他將採取某種威脅行為。如同承諾,一旦博弈一方做出威承諾,就意味著他失去做出其他選擇的權力。

威脅與承諾不同之處:
以對方的某種行為成為前提條件(the second move)v.s.一方做出的單方面行為;
一方對另一方行為的行為反應v.s.當承諾能夠創造有利條件時,一方採取的第一個行為(the first move)。

威脅必須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傷你傷得比我深。

CH.6
結果導向的數學結構分析方法不應成為博弈論的主導研究方法。

當溝通方式具有某種優勢,博弈雙方對彼此價值觀或戰略選擇缺乏了解,特別是博弈結果依賴於博弈雙方的一系列行為和舉動時,經驗因素往往成為混合博弈研究的關鍵因素,也是最適應的方法。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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